安某某與孟某某遺贈房產糾紛
【案號】(2013)槐民初字第75號
【案件概述】到期沒有及時表達接受遺贈的意思,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院查明】
離婚協議被繼承人孟繼侖為被告孟廣燕、被告孟廣東之父,原告安增玲為孟繼侖保姆。安增玲提供孟繼侖《遺囑》一份,內容為“自從老伴張玉蓮去世后,一直就有安增玲照顧我后半生,她無微不至的關懷,使我后半生非常幸福。為了感謝她,所以將槐蔭區XX住房的份額給予安增玲,這兩處房屋的份額有她處置,任何人不得干預。特此聲明。本人神志清醒,自愿給予安增玲”。
婚姻律師被告孟廣燕及孟廣東對《遺囑》不予認可,認為不是孟繼侖本人字跡。被告孟廣燕及被告孟廣東說明,原告安增玲在2008年7月份經人介紹給孟繼侖做保姆,當時孟繼侖居住在南沙小區西區XXXXXXXXXX;其不認可原告安增玲所述取得《遺囑》的時間和方式,其說明孟繼侖死亡后,被告孟廣東即搬回孟繼侖原居住的南沙小區西區XXXXXXXXXX,并且其整理過孟繼侖的遺物,未發現有該《遺囑》。
【法院判決】
本院對原告安增玲所述于2012年12月整理物品時才發現該《遺囑》的主張不予認可。理由為:1、原告安增玲于2010年8月26日即提起訴訟,此前雙方對該房屋采用換鎖等方式均分別或破門或占據,如果該房屋內尚有其他物品,特別是如本案《遺囑》這樣重要物品,在雙方多次爭執過程中仍能保存至2012年12月才被原告安增玲發現,顯然是不客觀的。2、被告孟廣燕提供的錄音證據顯示被告孟廣東與原告安增玲通話時,原告安增玲多次提及本案涉及的《遺囑》,并提及在2010年雙方因打仗在美里湖處理時該《遺囑》即已體現。3、原告安增玲在本案審理中提供兩份《房屋權屬狀況信息》,其中對裕園小區XXXXXXXXX房產的查詢時間為“2012-08-2914:29:02”,可以印證原告安增玲早在2012年8月29日即已開始調查了解《遺囑》所涉房產的情況。因此,本院認為,原告安增玲對《遺囑》應早已知曉。假設該《遺囑》確為孟繼侖本人所寫,其卻未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許×1等與許×5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6)京民終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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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案件概述】許德麟、王×為夫妻,共生育八個子女,即許×3、許美、許×7、許×6、許嫦、許×4、許×1、許×5。許德麟于2011年8月9日去世。許德麟生前為著的國畫家、書法家、書畫鑒賞家,收藏了大量名人字畫,其中以齊白石的畫作居多。
王利云律師,鄭州專業離婚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注冊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省婦聯巾幗志愿者、省律協女律師女工委、曾為南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調解欄目”特邀調解員,成功調解多起復雜疑難案件,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河南電臺“1074有說法”特邀嘉賓。執業10年來,辦理了大量的復雜、疑難的案件,對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房產糾紛、大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遺產繼承、合同糾紛尤為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