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甲等訴呂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4)桂民申字*454號
【案件評析】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離婚律師【案件概述】被繼承人鐘鎮及其配偶呂某的共有物有字畫3幅(畫家蔣鴻飛80年代作品)等。申請再審人鐘某甲主張:本案的被繼承人鐘鎮與呂某結婚前,還有過一段婚史,因此而認為一審判決未準確查實法定的繼承人,遺漏當事人。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呂某及其兩個女兒鐘某乙、鐘某丙沒有偽、篡改、銷毀遺囑缺乏證據證明。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鐘某甲的申請,到桂林委組織部調查了被繼承人鐘鎮婚姻及其子女情況,被繼承人鐘鎮婚姻及其子女情況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情況一致。因此,鐘某甲主張遺漏法定繼承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離婚律師網】根據被申請人呂某在原審提供的2008年6月5日的《遺囑》,從形式上不符合我國《繼承法》代書遺囑的規定,是無效遺囑;被申請人呂某提供的2005年3月1日《遺囑》,系復印件,經鑒定,遺囑人“鐘鎮”的簽名與鐘鎮樣本同名簽名不是同一人所寫,不符合遺囑成立的形式要件,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并無不當。駁回鐘某甲的再審申請。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成員死亡時,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離婚律師案情摘要
王父在二輪土地承包中,作為戶主(成員有王父及其長子王甲、次子王乙),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與1997年6月與村委會簽訂了10.7畝耕地的承包合同,并且于1998年4月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2008年王父去世,王甲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并且分割10.7畝土地承包經營權,王乙答辯稱王甲2003年大學畢業成為公務員,無權再對土地經營承包權主張權利。
婚姻律師法院處理
一審判決王甲與王乙均等分割10.7畝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甲起訴。
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15條、31條及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5條*1款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成員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除非承包地為林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系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況下,農戶成員死亡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王利云律師,鄭州專業離婚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注冊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省婦聯巾幗志愿者、省律協女律師女工委、曾為南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調解欄目”特邀調解員,成功調解多起復雜疑難案件,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河南電臺“1074有說法”特邀嘉賓。執業10年來,辦理了大量的復雜、疑難的案件,對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房產糾紛、大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遺產繼承、合同糾紛尤為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