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訴余某望撫養費糾紛案
【離婚律師網】——撫養費標準是否能隨物價上漲而提高?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親和父親2008年經調解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余某由母親撫養,其父親余某望當庭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雙語實驗學校上小學二年級,年學費3600元,其母親無固定收入,主要收入來源為打工。后余某訴至法院請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滿18歲止。
(二)裁判結果
離婚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離婚時間是2008年,當時雙方協議余某父親當庭一次性給子女付撫養費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據上述情況,余某父親原來給付的撫養費目前顯然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駐馬店市確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認定|第39輯
案情摘要
離婚律師戴某與秦某2006年12月30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內容是雙方去民政分登記結婚,子女歸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房產歸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雙方未去民政門辦理離婚登記。2007年戴某(男方)起訴要求判決離婚,子女歸男方撫養,財產按照2006年離婚協議書分割。
婚姻律師法院處理
對于男方要求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進行分割。
法院民一庭意見
離婚協議附登記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證據。
王利云律師,鄭州專業離婚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注冊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省婦聯巾幗志愿者、省律協女律師女工委、曾為南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調解欄目”特邀調解員,成功調解多起復雜疑難案件,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河南電臺“1074有說法”特邀嘉賓。執業10年來,辦理了大量的復雜、疑難的案件,對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房產糾紛、大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遺產繼承、合同糾紛尤為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