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有建筑地基事故大多發生在軟土地基、濕陷性黃土地基、人工填土地基、膨脹土地基和土巖組合地基上。既有建筑地基事故的發生多是由于勘察、設計、施工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 1.勘察原因 屬于勘察方面的原因有未經勘察;或雖經勘察,但勘察不周,勘探點數量不夠,因而未能發現局部軟弱土層、特殊土、溝、塘、古河道、墓穴、巖溶、土洞等不良地質現象;土的取樣、室內試驗或原位測試操作失誤,以致所提供的土的物理力學性指標或技術參數失實,造成對巖土工程分析評價不當等。 2.設計原因 屬于設計方面的原因有未能根據建筑物上部結構類型、荷載大小及使用要求,結合地層結構和土質條件等,選用合理的地基類型和基礎型式;對地基承載力值選用不當,未考慮地基變形和不均勻變形有可能對建筑物造成的危害和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設計前對地下水位的升降和地下水補給估計不正確;或由于現場為新近堆筑的填土而引起樁的負摩擦力,或設計時忽視了大面積的地面荷載對鄰近柱基的影響;對于特殊土,未能針對其工程特性采取相應的上部結構措施或地基處理措施等。 3.施工原因 屬于施工方面的原因有深基坑開挖引起鄰近既有建筑地基變形或失穩;樁基施工的擠土效應或振動效應造成鄰近既有建筑的影響;人工降低地下水位造成鄰近既有建筑的沉降或不均勻沉降;地下工程施工對既有建筑造成的影響等。 4.使用原因 屬于使用方面的原因有上下水管道滲漏造成地基土受水浸泡而使既有建筑產生附加沉降或不均勻沉降等。 強夯法常用來加固砂土、粘性土、雜細土等各類地基,可提高地基的強度并降低其壓縮性,并改善其抗振動液化能力和消除土的濕陷性。在雨水充沛的廣東地區1個新建500KV變電站的地基加固中,采用強夯法來加固新回填粘土的地基,尚屬**。由于用強夯法加固新回填粘土地基,其加固效果存在一些質量缺陷。在進行了原因分析后,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法。 地基基礎缺陷的處理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地基基礎缺陷的種類及其對建筑物使用、安全、耐久性等方面的影響; 二、上部結構的整體性、安全度、使用要求等具體情況對地基基礎變形的適應性; 三、地基基礎變形、結構變形的數值,發展速度和趨勢; 四、地基基礎缺陷和加固上部結構的可能性和經濟性。 地基基礎處理的措施有:對上部結構進行維護;對上部結構進行加固或減荷,基礎加固、地基加固。上述幾種措施有時不單獨采用,有時需多種措施綜合采用。這些措施的選擇,往往需要對上部結構和地基基礎作全面的考慮,提出不同的方案,進行經濟和技術上的比較,從而選擇合理的方案。必要時還應對缺陷形成的原因及現實,從使用和維護上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地基基礎缺陷處理的一般原則如下:當地基基礎的變形已經趨于穩定時,一般可不作地基或基礎的加固。當地基不均勻沉降尚未趨于穩定時,一般考慮“等待沉降穩定”、“加速沉降穩定”和“制止沉降”三種方法處理。 等待沉降穩定的目的是不對地基基礎進行處理,而僅對上部結構進行修補,從而減少地基處理費用,并避免上部結構的再度處理造成浪費。 加速地基沉降的目的和適用條件基本上與等待地基沉降穩定的方法相同,但可以縮短消較等待沉降穩定所需的時間。一般適用于獨立基礎下的地基處理,具體做法是臨時的增加載荷,人為的有控制的進行地基浸水等。 制止沉降的目的是終止地基和上部結構的發展。具體做法是上部結構減荷或加固,基礎加大底面積,地基加固等。這些措施的單獨采用或綜合采用應根據有關措施的適用條件并做經濟比較后予以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