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電工**標準IEC對電磁兼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為了規范歐盟各成員國對電器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歐盟各成員國關于電磁兼容的法規協調一致,89/336/EEC電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頒布,1996年1月1日開始強制性實施,現行的指令為2004/108/EC。更新的EMC指令的編號為 ,它將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舊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將于2016年4月20日廢除。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干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要具備一定的抗干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條件下能正常運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設備所發射出的、低于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干擾。)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產品范圍:1.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涉及的產品家用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 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工業制造設備; 工業制造設備;移動無線電設備; 移動無線電通訊和商用無線電話設備;醫療和科學器材; 信息技術設備;電信網絡和器材; 照明設備和熒光燈;航空和航海無線電器材; 電化教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