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被害人誘騙至犯罪現場對其強制禁閉以劫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騙的方法將被害人誘至其承租的住房內,而后將被害人反鎖在其事先改造過的房間內,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從而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屬于以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強制禁閉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應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頂替行為的定性與處理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離現場,并讓頂替者去公安機關投案,或者雖然沒有離開現場,但讓他人頂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從重處罰。對頂替者,其主觀上是為了包庇他人犯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與處罰
【裁判要旨】犯罪屬于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對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應該客觀地認定為未遂,而不能因為其他參與者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為全體既遂的原則認定未得逞者同樣為既遂;但在責任承擔上,所有參與的被告人都應當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應該考慮到未遂的情節,對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減輕處罰,以確保罪刑相適應。
被害人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責行為的認定
【裁判要旨】在審判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時常發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財物等原因而隨意改變陳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節嚴重的,應認定被害人構成包庇罪,同時應當繼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應認定被害人構成誣告。
徐**強制醫療案
【裁判要點】
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應當綜合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種類、癥狀,案件審理時其病情是否已經好轉,以及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有無嚴加看管和自行送醫治療的意愿和能力等情況予以判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中幾種具體行為的認定
(1)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承諾為他人謀利,即意味著在案發時謀利行為還未開始,但行為人已經收受了財物。承諾可以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不管明示還是默示,都很難用證據去證明,只能結合其他相關事實予以認定。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對受賄人提出的請托事項有職權辦理,雖然未作口頭應允,或者口頭表示要依法依規辦事,但仍然收受了行賄人的財物,則應認定其為默示承諾。實踐中,還會存在虛假承諾的情況,行為人實際不打算為請托人謀利,但礙于面子或受財物,虛假承諾他人的請托事項,后并不積極去履行。對此,應從行為人的主觀性和可能性兩方面去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行賄人賄賂的目的,而且其本身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可能性,雖未打算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也應該認定為受賄罪。否則,如果其根本不具備辦成請托事項的能力而虛假承諾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
一般情況下,行賄人行賄時都會將行賄目的予以告知,受賄者自然明知他人的請托事項。但也有行賄者會“放長線釣大魚”,起初贈送財物時并不提出任何要求,等到“感情”積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再向行為人提出要求。此時應分類進行探討,若行為人之前確實不了解對方的意圖,并有禮尚往來的行為,在行賄者提出要求后,又未利用自身職權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則不宜認定為受賄,而應視有無職業方面的禁止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若行為人之前就明知或應該明知他人的意圖不純,比如,贈送的財物價值過重,原本沒有任何親戚朋友關系突然結交等,后來在他人提出請托事項后又沒有退還財物或上交紀檢部門,不管其是否為請托人實際謀利,都應認定其為受賄罪。而對于事前不知道他人行賄意圖,但事后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自然應認定為受賄罪。
(3)事后基于履職事由收受財物
從我國已有的審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實踐中,部分為了逃避處罰,往往人為地將收受財物行為和為他人謀利行為相分離,即先辦事后收錢,而且事能辦成功才收錢,避免因事情辦砸而遭人舉報。對這種行為,行為人的意圖很明顯,就是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對價,在為他人謀利的同時自己獲利。雖然這種行為毫無疑問為受賄罪,但實踐中卻很難認定,因為一方面當事雙方易訂立攻守同盟,拒不認賬;另一方面,辦事和收財行為之間短則相隔幾周,多則事隔數年,難以查證。對此,宜結合所謀取利益的正當性、對自身職權的利用程度、收受財物的數量多少等指標綜合認定。實踐中,還有一些在職時清廉,或為他人辦理某事時是出于公心,無徇私枉法行為,但在退休后或事情辦結后,對于當事人送上門的賄賂,卻沒有拒絕。對此,雖然之前的職務行為不存在問題,但受賄罪所要保護的是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之前的正當職務活動不能掩蓋之后的收受賄賂事實,既然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理應予以處罰。
(4) 關于合理推定
《解釋》第13條后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該款內容可以看出,法律采用了合理推定的規定。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在具有上下級關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人員之間,很多時候從形式上看雙方之間并沒有具體請托事項,也未發生具體的謀利行為,但上級對下級通常具有職務安排、級別提升等方面的管理權限,管理者對被管理對象也擁有所管理事項的決定權,對此,即便從形式上雙方之間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但送財收財的目的往往雙方心知肚明,而且實踐中盡管不會處處關照,但在競爭條件和機會都相同的情況下,或者管理者總會有所偏向。同時,為了避免將日常中的禮尚往來認定為犯罪,《解釋》除了對主體間的關系進行規定外,還做了數額限制,即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并做了限制性規定,即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行為才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利,給法官賦予了自由裁量的權力。
生產、銷售的藥品成分含量與國家標準不符并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田某某生產、銷售劣藥案
案例要旨:明知其生產、銷售的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合,仍然進行生產、銷售,并造成多人病情加重,多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王**收購玉米案無罪
【裁判要點】
1.對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適用,應當根據相關行為是否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進行判斷。
2.判斷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考慮該經營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于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威脅被害人外出借錢并將之非法占有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在以威脅實施的搶劫罪中,只要威脅造成了強制,且該強制一直持續,即使時間延續較長,空間也發生了一定的轉換,同樣可以認定符合“當場”的要求。本案中被害人蘭**交給被告人何**等人的2000元錢是到外面向他人借來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時間和空間跨度,但被告人何**實施威脅行為到被害人蘭**外出借款并交給被告人是一個自然的連貫過程,期間并未中斷,故應認定其為即時、當場取得,因而被告人何**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涉及法條274條)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為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下設金融法律事務部、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涉外及海商法律事務部、民商事法律事務部、公司及勞動法律事務部、建筑房地產法律事務部、刑辯法律事務部、行政法律事務部等八個業務部及行政人事部、部兩個管理部。業務范圍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產、知識產權、涉外、海商、行政訴訟、企業法律顧問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務。本所設有城陽分所,李滄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總部現有執業律師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島市仲裁員、青島市律師、青島市女律師、青島市三八紅旗手、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個人、青島市李滄區巾幗之星、青島市法律援助個人等榮譽稱號;多人次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市法律咨詢會等社會職務。 本所律師多人次被聘任為山東省律師協會會,青島仲裁會仲裁員,山東省律師協會教育培訓專門會副,山東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會,山東省律師協會環境和資源保護會,青島市律師協會理事,青島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任、,民事會,建設工程會,商事會,國際商事會,公司會,行政會,青島市律師協會培訓教育專門會副,女律師專門會。 執業理念:本所秉承“客戶”的原則,堅持為客戶提供、高效法律服務的執業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