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營利性機構的法律規定 個體機構是關系到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危行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的分工,對個體機構都能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 個體營利性機構應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依據有: 1、1987年8月5日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及其他有關,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2、2003年3月1日經中華共和國第370號令公布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3、2000年7月18日、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四部委制定并實施的《關于城鎮機構分類管理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取得《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營利性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還應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個體診所和個人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個字〔2007〕123號):根據《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2000]16號)精神,國家將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單位或個人設立營利性機構,在取得相關審批文件后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對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為營利性機構,但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開展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職責分工進行查處。 《中華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發布的,是有效的行政許可,具有法律效應。 同時,根據《中華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該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過多次清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關于城鎮機構分類管理實施意見》、《關于個體診所和個人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是在有效期之內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應遵照執行。一、辦理“機構執業許可證”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審批條件 1、有設置機構的批準書; 2、符合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辦理“機構執業許可證”需要什么條件 機構執業登記申報材料: 1、《設置機構批準書》或《設置機構備案回執》; 2、機構用房產權或明; 3、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4、、資產評估報告; 5、設置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 6、機構選址報告; 7、設置機構申請書(表格); 8、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表格); 9、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名錄及各種負責人名錄(表格); 10、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科室負責人的、、書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11、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體驗表; 12、機構常用藥品目錄; 13、機構常用器械目錄; 14、機構規章制度(成冊可用)。 辦理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中醫、中西醫結合、醫以及專科、療養院、康復、婦幼院、急救中心、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第十條機構施行手術、檢查或者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處置方案,在取得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機構發生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機構對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第十四條機構必須按照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第十五條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工作,承擔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基層衛生工作等任務。第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二、主要負責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1、取得中華共和國執業書; 2、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工作; 3、在、預防、機構從事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中華共和國執業書; 5、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工作。